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以下简称“证监局”);“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五)各全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相关备查文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如果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是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理由,申请暂缓披露和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若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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