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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东宏股份: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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