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贷
款行为,加强对贷款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公司为满足经营需要,通过向银行借
款的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二章 具体流程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情况,编制公司年度贷款方案。包括
贷款金额、贷款方式及可行性分析等资料,报公司总裁审核通过。
第五条 在具体办理贷款业务时,公司财务部门应撰写贷款方案,说明贷
款必要性、贷款金额及担保方式、贷款备选银行等内容。
在利率市场化的前提下,为降低贷款成本,公司财务部门原则上应就该项贷款向三家以上的四大国有控股银行(工行、建行、中行、农行)进行询价,并将相关金融机构的具体方案进行分析比较,选择财务成本最优的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并将相关内容编入贷款方案。
同等贷款成本条件下,在优质商业银行能及时满足公司的贷款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与其合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将贷款方案提交至公司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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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方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治理规则,研究确定是否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策。
第七条 待公司证券部反馈意见后,公司财务部门应将贷款方案提交至公
司总裁审批;如需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相关程序的,则应履行相关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贷款方案获得批准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贷款业务事项时,除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相关程序外,仍应符合公司原先财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及流程。
第十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在利率市场化的前提下,公司的资金原则上应
在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存放。确定存款银行时,原则上应选择提供存款综合收益最高的银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应按照购买规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策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在未经授权批准情况下,不得擅自购买委托理财产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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