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全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
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
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
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
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日常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
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2、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
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由公司总裁负责审批,并
报董事会备案;
2、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且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捐赠方
案由总裁审批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3、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后的每笔捐款,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
上同意。
本办法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
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董事长审议。
2、根据董事长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情况按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