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相适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激发和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 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 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管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管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与权限详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董事会有权否决任何可能有损公司健康发展和股东利益的业绩考核方案和办法。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管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管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董事和高管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确定:
(一)在公司兼任高管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高管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在公司兼任非高管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年度贡献确定薪酬标准,并按公司相应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以上董事在领取对应薪酬的同时,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仅领取津贴,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三)公司高管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高管薪酬。
(四)董事长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和董事津贴。
副董事长领取董事薪酬,其董事薪酬具体按照本制度有关高管薪酬的各项规定执行;同时,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均由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前述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公积金、社保待遇等。
第十三条 兼任高管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管的薪酬结构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综合考虑所任职务的岗位重要性、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年度销售收入、净利润额作为绩效薪酬的考核依据(具体详见附表:XX 年度董事、高管年薪考核表);
绩效综合考核率=本年度销售收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 x50%+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x50%;
绩效考核薪酬=绩效薪酬 x 绩效综合考核率(绩效考核薪酬为负时,则实际按 0 计算);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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