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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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675-05 号
致: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能科科技股份有限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公司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说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公告本次差异化分红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和保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就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未来适当时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3 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截至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完成本次回购,回购股份总计 358,1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订稿)
的议案》,决定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 551,200.00 股股票已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过户至公司 2025 年员工
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2025 年
度回购剩余股份119,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44,697,701.00股的比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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