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任,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任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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