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
专项核查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专项核查报告
公司 202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说明 1-2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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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报告
致同专字(2026)第 110A003916号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公高科公司”)2025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中公高科公司 202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说明》(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业务办理》第十三号——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业务办理—第七号 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核查资料是中公高科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中公高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合理确信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核查工作中,我们结合 中公高科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公高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 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编制。
本核查报告仅供中公高科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说明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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