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25.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60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项 目(单位:万元)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63,925.33
项目投入 B1 59,792.32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390.38
项目投入 C1 1,494.12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8.86
项目投入 D1=B1+C1 61,286.44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399.24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 3,038.13
D1+D2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3,038.13
差异 G=E-F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新化股份关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鉴于募投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将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由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亦无需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已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公司对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措施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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