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总体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
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
大小相符;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
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
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
基础,与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年度战略任务、市场对标、公司效率
指标能力等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 非独立董事
1、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 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本
制度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规定执行。
3、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具体职务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合
同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
(二) 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
另行发放薪酬。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月度工资)、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公司相关的薪资标准
执行,按月发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 50%。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
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及通胀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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