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鼎胜新材
股票代码:60387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王小丽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股权变动性质: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一致行动人1:周怡雯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一致行动人2:王诚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一致行动人3:王天中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鼎胜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鼎胜新材中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自然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署本报告书以及履行本报告书所涉及义务的能力。
四、本次收购系鼎胜新材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周贤海先生逝世而引发的股份权益变动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收购人王小丽女士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的方式直接和间接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七款规定,因继承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系因继承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中比例数值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收购人声明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 5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9
第四节 收购方式 ...... 10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3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14
第七节 后续计划 ...... 15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7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8
第十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9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0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21
附表:收购报告书 ......2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公司、上市公司、 指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鼎胜新材
本报告书 指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 指 王小丽
一致行动人 指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八
十三条所列情形为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者
王小丽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方式,取得周
贤海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87,163,200股,占公司
本次收购 指 总股本的9.36%;同时取得周贤海先生间接通过鼎胜集
团持有的公司股份194,191,568.17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0.86%,即本次合计取得公司股份281,354,7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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