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武进不锈: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决策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处置决策程序,增强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在保障公司财产安全的同时,提高资产运用效率和决策效率,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资产处置行为:

(一) 收购、出售资产是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二) 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是指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以对其他经济实体实施控制或影响为目的的股权投资。

(四) 为公司融资进行的资产抵押。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置换资产

交易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30%;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对外投资、收购、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置换的数额。

(二)资产抵押

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50%;公司在12个月内分次进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经过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行为,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在下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四条 超过第三条范围的资产处置行为经董事会审议后,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在董事会的审批决策权限内,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或规章制度的形式授权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行使部分决策权。

第六条 公司应在资产处置的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签署后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在决定资产处置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公司有关部门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将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同时提供相关的资料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使用。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决定投资项目时,需由项目建议人或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人员考察、论证,征求有关专业人员的意见,必要时聘请专家会审,谨慎做出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审批决策程序

(一)根据审批决策权限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项目,应当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另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时,可以以提案形式将推荐的项目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总经理办公会或提名董事对有关投资项目审议完成后,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2天将有关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三)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股东会审批决策程序

(一)根据审批决策权限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的项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项目,如属于资产收购、出售行为,须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出售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布有关的审计结果或评估情况。

(三)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项目,如属于关联交易,须由中介机构出具意见的,应同时提交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

(四)在股东会审批权限内的项目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和股东会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三条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授权,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资产处置合同。越权签订资产处置合同,未经公司事后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