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以下情况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任一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并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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