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武进不锈: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防范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统一管理、集中控制、有序理财、防范风险。

公司原则上只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一定应具有可执行性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产权关系明晰;

(五)没有发生过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行为;

(六)财务资料真实、准确、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六条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为其提供全额担保;对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公司应按不高于对其的持股比例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为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一)公司必须对被担保人有实际控制权;

(二)经公司核实,被担保人确实无法以自身资产或信用进行融资;

(三)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按对被担保人的持股比例为担保人提供足额反担保或被担保人对担保人提供足额反担保;

(四)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

(五)被担保人对公司提供的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比照相关金融机构的收费方法支付费用。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一节 担保申请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财务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以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负债情况;

(二)本次担保事项说明,至少包括担保金额、期限、还款来源;

(三)反担保情况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一)借款合同格式文本;

(二)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三)被担保人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反担保证明;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需要担保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接到担保申请后,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的安全、合法、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将担保事项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第二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担保事项经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提案。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事项一律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以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参与
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