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起草,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按照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节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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