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项目投资是指在公司内部,为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而新设立的投资项目。按其性质划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更新改造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项目投资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项目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项目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项目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项目投资事项。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投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对于投资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但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且根据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需报请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在子公司交易标的金额达到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时,公司以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或公司委派的董事行使表决权前,应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由公司具有相应决策权限的机构进行表决。
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行为,交易标的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达到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指标的,亦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对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授权。额度在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权限范围内的,经总经理批准,或由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决议批准实施;额度超过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的,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控/参股公司项目投资行为,应按控/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控/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在下属控/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代表公司的利益对其有关重大投资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同时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公司具有相应决策权限的机构审议,并按公司具有相应决策权限的机构的意见及决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项目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项目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项目投资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项目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项目投资实施的主要责
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项目投资后续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决定公司项目投资的前期调研论证部门、管理部门及实施部门,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规划发展部和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的具体协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决定公司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务部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项目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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