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公司、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工作细则予以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而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准则,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与监督以及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依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和管理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接受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和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以及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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