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公司股份,规避本制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对方进行交易、披露受禁止交易的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市场不当行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公司股票事宜。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具体管理事宜,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二章依法交易
第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2、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3、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5、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公司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