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劵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上海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劵法务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上市的专业知识和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或法律等相关的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证券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应通过董事会会议(非通讯方式表决)讨论及批准。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职位不得长期空缺,原任董事会秘书如果离职,必须
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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