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者“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一) 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连续 1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或者“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