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
施。
第五条 公司有确认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负责保护商业秘密等信息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并同时将信息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知情人范围等事项一并报告。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后,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总裁、董事长进行审批(《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一)。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完成以下事项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1.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业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业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总裁、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3.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二)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做好暂缓、豁免信息的后续管理;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包含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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