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报送工作,并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和《上海数据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尚未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董事长是公司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
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
裁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重大风险。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
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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