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至少具有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并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服务。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三)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
经验。
(四)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并符合相关任职要求。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