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从事的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含私募基金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收购)、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地方经济布局、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筹资能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有合理预期投资收益,经济评价指标满足要求。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首先按照项目属性及实际情况确认该投资项目的牵头管理部门。
投资项目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牵头及管理工作,包括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等工作;负责组织、提交投资项目的审批及决策立项流程;负责投资后评估工作,并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资料,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完整移交,及时归档。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开展过程提供必要的支持、专业判断评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所有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财务核算。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并应同时按照国资管理要求执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超过 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下的;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的;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下的;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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