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九)提供担保;
(十)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五)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如果公司将来与上述第(一)款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而形成上述第(一)款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亦为公司的关
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办法的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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