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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8:42:22 股吧网页版
元祖股份:《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要求,
由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前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及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相关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局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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