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
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
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 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以上;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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