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良好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应当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必要的商
业经验及财务会计知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报董事会备案。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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