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 2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3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 7
第六章 附 则......8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它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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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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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真实公正”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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