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 2
第一节 担保对象 ...... 2
第二节 担保对象 ...... 3
第三节 担保金额权限 ...... 4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 5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 6
第一节 日常管理 ...... 6
第二节 风险管理 ...... 6
第三节 责任人责任 ...... 7
第四章 附 则......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
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外,其他担保事项须
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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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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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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