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反商业贿赂管理规定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程 序...... 1
第三章 附 则......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扎实推进商业活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根据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下合称“公司”)。2.2 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的管理与监督均适用本规定。
2.3 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在本规定约束范围内。
2.4 本规定未列明的其他可能与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商业及经济往来活动的企业及人员。
第二章 程 序
第三条 商业贿赂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公司及相关人员为销售或者购买产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本规定所指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公司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本规定所指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如发生以下行为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3.1 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
3.2 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3 提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
3.4 提供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3.5 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
3.6 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或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7 通过报销等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或者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3.8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管理程序
4.1 公司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员工(以下简称“重要岗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须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反商业贿赂承诺书》。4.2 总经理办公室、审计部共同组成公司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4.2.1 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4.2.2 依法履行对公司及重要岗位人员的内部纪律检查监督职责;
4.2.3 加强对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
4.2.4 贯彻落实《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
4.2.5 通过定期宣传教育,培养员工远离商业贿赂的意识;
4.2.6 负责对公司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4.2.7 严格督促销售公司产品的经销商在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司上述禁止商业贿赂规定,通过对相关销售人员、经销商进行不定期的医药企业伦理培训,确保其理解并严格执行公司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
4.3 公司及其员工的反商业贿赂义务:
4.3.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4.3.2 严格遵守并履行《反商业贿赂承诺书》,销售人员禁止在销售过程中给予贿赂以销售产品,采购人员禁止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采购产品;
4.3.3 自觉接受公司监管小组的管理;若违反本规定及《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由监管小组按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
4.4 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监管小组与公司各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
4.5 开展反商业贿赂活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4.5.1 由监管小组统一领导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4.5.2 监管小组设立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4.5.3 在落实反商业贿赂的过程中,由监管小组到公司其它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商业贿赂的苗头,研究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的对策和措施;
4.5.4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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