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1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措施 ...... 2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4
第五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所有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过程中,聘请注册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及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工作、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的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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