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 1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 3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 4
第五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一)、(二)情形之一的,或者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下列(一)、(二)、(三)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四)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但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
(四)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涉及前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或应当被解除职务但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可于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二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换届相关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换届后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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