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在公司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期间的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相关部门
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度报告编制前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
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
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审查中,发现公司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化
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的,应在年度董事会上向董事会报告情况。
第八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对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对
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订时亦同。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期间的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并就审核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交年审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进行审议表决,并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会计师
事务所本年度履职情况。
第八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编制《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应当说明审计委员会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和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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