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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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应选人数,由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投票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也可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每位与会股东所投票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第八条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行使的投票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投票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根据全
部候选董事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应选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
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二)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数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应选董事人数,则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三)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其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
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在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由董事会秘书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指导其进行投票。
第十六条 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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