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管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
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以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5、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9、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1、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3、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