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19:03:34 股吧网页版
好莱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子公司(分公司),
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
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登记备案要求、保密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对待
所有股东,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使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发生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
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