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
(一) 公司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情况;
(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五)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将本人的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 接受监督机构对本人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法建议。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本人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第五条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条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第八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第十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
第十一条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十二条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有关的佣金。
第十三条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所获得的涉及本
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一)法律有规定;
(二)公众利益有要求;
(三)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有要求。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上述人员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劳动合同、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会在决定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合同、交易、安排等事项时,该有关联关系的上述人员应当回避,不参加会议对该事项的讨论与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要求公司以任何形式为其纳税。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其就任之日起执行。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