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8620-3879 0290 传真: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8620-3879 0290 传真: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6]第 0038 号
致: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莱客”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6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好莱客回购注销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好莱客本次回购注销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好莱客在其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好莱客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得到好莱客如下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好莱客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好莱客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好莱客的文件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好莱客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释 义...... 5
正 文...... 6
一、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7
三、 结论意见...... 8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好莱客、公司 指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 指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
划》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指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
办法》 划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号》 运作(2026 年 4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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