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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5 18:05:40 股吧网页版
莱绅通灵:莱绅通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6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并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统筹负责,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公司职能部门经分管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后或相关信息义务披露人提出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将具体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信息作出审慎判断,满足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做好登记。需要披露但不满足暂缓、豁免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及其证明材料等,做好登记工作,并提交董事长审批确认。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做好上述信息的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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