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 0068 号
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指派张琦律师、孙芸律师、吕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本所已出具浙六和法意(2025)第 2689-1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浙六和法意(2025)第2689-2 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载声明、前提和假设、释义等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承销细则》并参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2025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3、2025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4、2025 年 12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关于设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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