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至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证券事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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