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称“《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及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后,应当组织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核实和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如为担保申请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 担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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