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对外投资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程序科学规范,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外投资的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述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权限外,公司其他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
第十一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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