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资金占用的界定和防范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第七条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 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2 日内,应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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