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凡有《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董事。
第四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股东会予以撤
换。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通知各股东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
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
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非职工代表董事 5 名。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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