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会运作机制,
保障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并参加股东会会议。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上述相
关工作。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会
应当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不召集,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董事会拒绝召开的,独立董事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