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中持水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以及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
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
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有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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