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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一、 释义...... 3
二、 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节 正文......7
一、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7
二、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8
三、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6
四、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7
五、 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18
六、 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 19
七、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9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
九、 结论意见...... 20
第三节 签署页...... 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蟠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定义 释义
公司、龙蟠科技 指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
指
(草案)》、草案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龙蟠科技拟根据《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的股
计划、本计划
权激励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人员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
利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
有效期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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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