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制定)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规模与业绩水平相匹配,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职责任大小相符合;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奖惩、考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充分披
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如公司发生亏损,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的各环节应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公司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和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固定数额的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所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2、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钩;
3、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八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并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个人年度绩效的考评结果按考核周期发放,并按相关规定递延支付,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薪酬或不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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